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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发布于:2024-03-08 08:07:22  来源:产品展示  点击量:14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是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依照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中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一起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的方法并存的分配制度。

  中国现行宪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而与时俱进、逐渐完备,及时将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经验、原则和制度写入宪法,充足表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突出成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持续不断的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根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解决的是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国家法制的基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根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还规定,对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确立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每个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也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能够准确的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备极其重大地位,是将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化,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国务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包括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等各个方面,对于实施宪法和法律,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可以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规定,同时除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对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同样具有主体地位,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地方立法职权,从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际出发,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对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宪法相关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最重要的包含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制度,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国家机构的产生提供了合法基础;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权限等方面的制度;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实现国家统一,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保持了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制定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了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这成为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制定了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家法和国旗法、国徽法等法律,建立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制度,捍卫了国家的根本利益;制定了集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以及民族、宗教、信访、出版、社团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保障了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中国充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的原则。中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国情和实际,中国不断修改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实现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实现了城镇和乡村居民选举权的完全平等。

  中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目前,依据宪法和法律,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广泛的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依法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截至2011年8月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0多部。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共使用72种语言;29个少数民族有本民族的文字。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保障各少数民族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民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平等享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