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4-07-02 11:37:59 来源:产品展示 点击量:14次
国家文物局关于上线试运行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和甲一级资质单位在线管理系统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文物保护行业队伍建设,规范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管理,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上线试运行“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和“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单位在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模块,开展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从业信息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包括文物保护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和监理甲、乙、丙级资质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一、二、三级资质单位)。
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为集中填报时间,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12月6日,我局将组织对尚未填报的资质单位情况做核实(以2020年6月6日0时为截止时间),并通过该数据库对核实、处理情况予以公开。2020年12月6日后,数据库将常态化运行,各资质单位应及时填报更新的从业信息。
资质单位在数据库注册时,须填报基本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信息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信息变更还没完成的,应按程序抓紧履行变更手续,确保填报信息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后再行注册。
按照数据库从业信息填报表单的要求,资质单位应逐项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填报的业绩、人员及获奖情况须符合《文物保护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填报材料弄虚作假,我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质单位填报材料审核工作。应结合文物保护工程检查、资质单位年检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重点核查单位业绩、人员隶属及是不是真的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辖区以外的业绩,以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复、验收文件、业主单位证明材料及合同为准。
我局将组织专业机构对通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的资质单位从业信息做复核,复核通过后,资质单位从业信息即更新录入数据库,并告知该资质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资质单位完成数据库更新后,即可通过管理系统开展甲、一级资质的申请及变更工作。甲、一级资格申请由资质单位按照管理系统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后(数据库中已填报的从业信息无须重复填写),直接在线发送国家文物局进行审批办理。国家文物局将定时进行汇总评审,并在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和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做集中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未收到反对意见的,在上述网站正式对外公布名单。对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国家文物局将逐个回复不予通过的具体意见。甲、一级资质变更申请也由资质单位在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后直接发往国家文物局,变更申请为逐项办理回复,且不设公示期。上述行政审批结果将及时来更新到数据库中对外公开。
(一)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是我国文物保护工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从业信息将作为资质单位从业信用记录的核心内容,向全社会永久公开。数据库将对外公开资质单位的基础信息,包括名称、地区、资质等级和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投资的金额、地址、单位性质和资质人员名册等,2020年12月6日后将公开资质单位的业绩信息,相关管理规定另行通知。
(二)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格外的重视数据库填报工作,将此通知及时转发至各资质单位,认真组织资质单位如实、及时填写及更新从业信息。
(三)数据库和管理系统试运行期为6个月,如无较大调整,试运行期结束后自动转为正式运行,不再另行发布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上线试运行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和甲一级资质单位在线管理系统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文物保护行业队伍建设,规范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管理,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上线试运行“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和“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单位在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模块,开展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从业信息填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