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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24-06-24 11:59:16  来源:开云贴吧  点击量:14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农作物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学技术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种业对外开放进程加快,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逐步增多,有力促进了农业和种业科技发展。但是,个别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违规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的问题时有发生。2019年,国家相关部门发现中国农业大学未经审批与境外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涉及利用我国玉米种质资源开展相关研究,我部已责令其限期整改。为逐步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各地要从中国农业大学未经审批、擅自与境外机构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种子法》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做处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坚持有法必依,严格落实《种子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二、全面排查种质资源合作交流行为。要对从事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利用工作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做全面排查,对未经审批向境外输出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叫停,并视情况分类处理。对合作双方受益,合作合同完备,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要限期抓紧补办;对不符合合作条件要求的,要责令其停止合作;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三、依法依规做好审批监管。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种子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的《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办事指南》(见附件)的要求,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规范提交申请。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种质资源合作交流良好秩序。

  四、深入开展培训宣传。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相关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重点,组织并且开展种质资源相关法律和法规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2019〕56号),探索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宣传周、记者行等活动,强化宣传引导,营造依法依规开展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的良好氛围。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种质资源合作交流。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请于3月31日前,将2016年以来农作物种质资源合作交流的全面排查情况书面报告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附件: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服务指南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项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公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审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

  4.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30号发布,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修订)。

  10.1《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核机关填写意见,加盖公章)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审核机关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10.2对外提供或合作研究的种质资源详细说明(包括种质类型、资源特征特性等)。

  10.4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应包括与接收方或合作方签署的种质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应体现资源的共享惠益内容,如资源的互惠互利交换、经济利益共享、参与研究过程的共享、技术资料的共享、研究成果的共享等)。

  12.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受理审查《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2.2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价。

  12.3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业务处室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

  准予许可的,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上签署批准意见;不予许可的,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上签署不批准意见,出具办结通知书。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专用章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必然的联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8.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的人能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2. 对外提供的种质资源说明等申请材料不清晰、不齐全。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哪些程序?多长时间能办完?有没有加急办理方式?答:能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首页(),进入“政务服务”栏目仔细地了解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等信息。目前,我部行政审批还没有加急办理方式。

  答:能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首页(),进入“政务服务”栏目的“农作物种子类”,在对应的分类点击“网上申请”,按照提示完成申请的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