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4-06-25 14:31:26 来源:开云贴吧 点击量:14次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出席海南省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让大家更详细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海南省水务厅党组书记钟鸣明先生;海南省水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邢孔波先生;海南省水务厅水资源与节水管理处处长周载恩先生;海南省水务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处长陈永阳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关注的问题。
首先,有请海南省水务厅党组书记钟鸣明先生介绍《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意义和主要特征等情况。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很谢谢大家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就《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背景、意义和主要特征做一下简要介绍。
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的水资源管理基本制度。习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明白准确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多次强调要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也将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作为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的关键举措。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通过全面实施“极简审批”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等方式逐步优化海南营商环境、推动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一些改革举措也一定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在上述背景下,针对我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需求,省水务厅牵头起草了《办法》,于9月5日经八届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31条,以《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为基本框架,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完善许可权限、减少用水户申请成本,强化征费管理等焦点问题,充分总结和借鉴我省和其他省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管理经验与做法,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进行了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办法》明确立法目的是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和自由贸易港建设。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应当遵循节水优先、量水而行、统筹协调、优水优用、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办法》落实“放管服”精神,明确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规定了省、市、县级水务部门在取水许可审批中的权限,同时规定了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按职责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
围绕推动打造便利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推行“极简审批”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针对取水许可审批事项,《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式,明确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与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压缩了取水许可审查时限,明晰了有关技术要求。
《办法》明确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级差和倍率。规定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在政府层面,《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取用水户名录库和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强化监管,同时创新实施信用监管方式。在取用水户层面,《办法》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加强退水监管,退水水质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办法》创新实施信用信息监管,细化规定了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擅自取水和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的责任,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以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凸显本省特色。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制度层面破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面临的突出困难问题,补齐管理制度短板,为在水资源管理领域推行“极简审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强化“宽审批、严保护”提供法治保障。下一步,省水务厅将按职责加强《办法》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减轻申请人办事成本,进一步提升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能力与水平,保障人民日渐增长的美好生活用水需求。
非常感谢钟鸣明先生为《办法》的制定背景、意义和主要特征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接下来,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各位记者朋友在提问前先通报所代表的媒体机构,请举手示意。
严格取用水管理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的重要内容。请问《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在严格取用水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谢谢!
感谢您的提问。为进一步严格取用水管理、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办法》在《条例》明确的取用水管理基本制度要求基础上,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一是明确取水许可适合使用的范围。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抽、拦、引、蓄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二是明确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省水务厅负责由水利部授权审批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等7种情形的取水许可审批。除珠江水利委员会、省水务厅负责的取水许可事项外,其他取水许可审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三是明确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管理要求。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不予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申请延续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能够大大减少取水许可量或者取水许可到期后注销取水许可证。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
四是明确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要求。规定建设项目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节水设施,应当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
请问《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在落实“极简审批”制度方面有哪些规定?谢谢!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围绕全面实施“极简审批”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逐步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从4个方面做了制度设计:
一是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式。规定建设项目满足日取用地表水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等6种情形之一的,取水申请的人能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是细化水资源论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明确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建设项目取用水是不是满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不是满足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是不是满足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等有关管控指标、是不是达到节水要求等进行重点论证。
三是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与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规定在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园区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区域内符合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
四是压缩取水许可审查时限。规定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比国家规定的法定审批时限减少10个工作日。对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的,审批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
请问下一步将出台哪些政策性、技术性文件支撑《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执行?谢谢!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下一步,省水务厅将抓紧研究制定以下配套政策性、技术性文件,确保《办法》高效落实:一是研究制定我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制度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细则,确保这两项制度落到实处。二是进一步明晰细化取水许可审批办事流程,为许可实施者和申请人提供更清晰有效的业务指导。三是出台取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取水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取用水户名录库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随机抽取名录管理的取用水户、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开展取水专项检查。四是制定《海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细化取水计量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通过制定印发一系列配套文件,确保《办法》发挥实效,落到实处。
请问《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在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方面有哪些规定?谢谢!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办法》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的标准。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取水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不足2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二是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季度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
三是规定水资源费的应用限制范围,最重要的包含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水量分配及有关标准制定等十个方面。
四是细化了追缴水资源费的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追缴其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实际取水量不能确定的,可根据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请问根据《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在申请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时候,应该先办理采矿许可证还是先办理取水许可证?谢谢!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细则》第四十四条 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地热(水)、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产,如若开发、经营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必须先符合《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设计》要求,按照公开竞争方式依法取得采矿权,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办理取水许可证。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记者朋友们还有别的问题吗?假如没有的话,本场发布会的记者提问环节就到此结束。
希望记者朋友们能够持续关注和报道《办法》的实施情况,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准确地做好相关的宣传,为加强全省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位记者朋友如果会后还有进一步的采访需求,可以与我们省新闻办的工作人员进行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