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直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郭宏)

发布于:2024-07-16 00:08:19  来源:开云直播  点击量:14次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21年第一季度,奥士康由于生产规模扩大、产能增加等原因,营业收入稳定增长,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上涨。

  2021年3月3日,公司合并报表岗匡某智合并公司2021年1月到2月的累计纯利润是7500万元,并汇报给时任首席财务官李某初。同日,李某初向公司CEO贺某、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贺某修进行了汇报。

  2021年3月23日前,匡某智预估2021年第一季度纯利润是0.9亿元到1亿元之间,李某初于3月23日向贺某修进行了汇报。

  2021年3月26日前,李某初安排匡某智比较2021年第一季度与2020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数据,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纯利润是10176.60万元,同比增长403.08%,李某初于3月26日向贺某修进行了汇报。

  2021年4月3日,匡某智合并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发送给李某初,并抄送给财务部李某媛,累计纯利润是1.179亿元。

  2021年4月4日,李某初向贺某、贺某修汇报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利润情况,纯利润是1.08亿元。

  2021年4月6日,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盈利10,300万元-11,300万元,同比增长308%-348%。匡某智通过邮箱向证券事务代表凌某春发送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最终版。

  2021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第一季度盈利10,300万元-11,3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08%-348%。2021年4月7日“奥士康”股价上涨。上述信息,符合《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为不晚于2021年3月3日,公开于2021年4月7日。贺某修时任奥士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为2021年3月3日。

  郭宏系贺某修的母亲,双方关系紧密。郭宏与贺某修日常聊天频繁,并且在2021年3月至4月期间,贺某修多次从深圳回益阳,回益阳工厂的时候,都会去母亲郭宏的办公室会面,也会与父母同住益阳的家里。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宏控制“李某坤”账户大量买入“奥士康”股票,于公告后卖出全部所持股票。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李某坤”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于2018年9月20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康富南路证券营业部,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交通银行6222624XXXXX2170277。资金账号563XX800,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691XXX865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5XXXX705。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该账户于2021年3月4日开始单向买入“奥士康”股票92,000股,买入金额5,296,130.00元。公告后卖出全部所持股票,盈利1,100,259.90元。

  “李某坤”中信建投证券账户资金大多数来源于郭宏建设银行账户4367423XXXXX0030749。“李某坤”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卖出“奥士康”股票后的资金流入郭宏的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账户。

  郭宏承认自“李某坤”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开户以来一直由自己使用,交易“奥士康”股票是她本人决策并操作的。李某坤系郭宏配偶贺某辉朋友的儿子。李某坤承认把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绑定的交行卡及手机号码137XXXXX660一并给了李某山,李某山承认将其一并给了郭宏使用。交易下单的手机号码、MAC地址、IP地址、资产金额来源和去向等客观证据均可证明。

  5.郭宏控制“李某坤”账户交易“奥士康”股票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李某坤”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交易“奥士康”股票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存在持股单一、成交放量明显、控制他人账户交易等特征。一是2021年3月3日,公司财务部汇总了1至2月份的财务数据,2021年3月4日,“李某坤”账户卖出“中牧股份”,然后买入“奥士康”;2021年3月23日,公司财务部预估2021年度第一季度净利润数据,“李某坤”账户当天转入资金买入“奥士康”,并连续三天转入资金增持“奥士康”;2021年3月29日至30日,“李某坤”账户转入资金放量增持“奥士康”;2021年4月7日,公司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李某坤”账户在公告后卖出全部所持该股。二是“李某坤”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奥士康”529.61万元,买入金额明显放量,买入意愿强烈。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坤”账户卖出“中牧股份”后买入“奥士康”,仅持有“奥士康”股票,持股单一,买入占比、持股占比均为100%。

  以上事实,有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郭宏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郭宏提出如下申辩意见:本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和整改学习,恳请减轻处罚金额,并提供相关处罚案例。

  经复核,我局认为:郭宏积极努力配合调查等情况在作处罚时已经予以考量。我局已充分研究当事人提供的案例,认为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已最大限度地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过罚相当,量罚适当。因此,我局对郭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郭宏违法来得到的1,100,259.90元,并处以3,300,779.7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