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4-02-07 11:01:25 来源:常见问题 点击量:14次
1月31日,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
为引导期货公司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期货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中期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境内外实践经验,结合我国期货行业实际,起草了《规则》。中期协表示,《规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誉作为期货公司长期培育积累的非货币性资产,不仅是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也是确保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战略资源,加强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培育和维护期货公司及行业的良好声誉具备极其重大战略意义。
《规则》共四十一条,最重要的包含:明确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定义、提出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原则、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声誉风险的覆盖领域和管理机制、规范声誉风险的处理流程与应对措施、明确自律管理要求和适合使用的范围等内容。
《规则》明确说,声誉风险是指因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交易者及社会舆论对期货公司产生负面评价,从而损害期货公司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行业形象的风险。期货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期货公司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规则》还对期货公司相关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等进行了明确。《规则》要求期货公司确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内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及各层级的职责分工,规定工作人员的执业规范,并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其中,《规则》明确期货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期货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期货公司经理层对声誉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规则》要求期货公司成立或指定部门或团队负责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除首席风险官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配合做好声誉风险处置相关工作。同时《规则》要求期货公司应设置新闻发言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货公司应保障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及资源配置。此外,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或指定部门或团队负责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配合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规则》还规范了期货公司处置声誉风险的流程和应对措施,并表示中期协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做监督、检查。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因自身过错引发声誉风险、不当处置声誉风险造成不好影响,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中期协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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