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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农业农村专项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2024-09-18 12:42:22  来源:开云贴吧  点击量:14次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财政局、局有关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建议》(常发〔2024〕1号)和《关于落实农业强省行动要求全方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行动方案》(常办发〔2023〕24号),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市级农业农村专项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任务。各地要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任务,聚焦产业高质量发展、科学技术创新、生态文明、人居环境、园区建设、富民强村、农村改革、人才培育等重点任务,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加强支农政策落实,以项目实施推动工作任务落实,从源头上加快农业农村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确保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

  二、统筹资金安排。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好当年预算资金与往年结转结余资金,盘活存量,用好现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逐步细化明确因素法切块下达项目资金的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加强各级项目库建设,要精选一批高质量项目推动各地工作任务落实落地,统筹项目资金保障,避免“临时凑项目”和“资金等项目”的情况发生。

  三、规范项目管理。市级项目管理责任部门和各地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市级项目管理责任部门(附件4)要落实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重点抓好政策细化、项目立项、方案批复、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关键环节管理,规范项目管理,加快任务执行,并按规定加强信息公开。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区域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抓好项目资金监管。

  四、强化绩效管理。各地要全方面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绩效管理内容,强化跟踪管理和运行监控,努力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将根据市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安排,组织并且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直接应用于专项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

  五、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执行好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将专项实施意见、项目申报指南等政策文件向社会发布,多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广大涉农主体等准确理解政策内容;做好项目立项、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关键环节和信息公开公示,确保“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加强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调度和资料归档,及时向市报送项目资金安排、项目执行情况等信息。各地项目管理的信息资料报送要求如下:

  1. 经批复的实施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请于资金下达1个月内报送至市级项目管理责任部门1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 专项项目总结材料(附件3)纸质版及电子版请于2025年4月30日之前报送至市级项目管理责任部门1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贯彻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重点支持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等重点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要求加快建设,努力实现高标准农田规模化、生态化、智能化、宜机化、景观化。

  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各地要落实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田间道路、灌溉和排水、公示牌、警示标记等设施管护保养,保障农田设施正常运行。

  重点支持农业农村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支持绿色高效种养业发展,巩固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能力,加快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大设施设备投入,推动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绿色化、机械化、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围绕农产品加工流通、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能力提升和技术装备升级改造等新建设施设备。支持创建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支持建设预制菜等食品加工集中区。支持休闲农业精品培育,围绕休闲农业景观(文旅)建设和物质装备提升改造,打造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农业精品示范点。支持创建休闲农业精品区。按照“先建后补”项目管理模式,根据《2024年市级现代农业发展先建后补项目申报指南》(常农发〔2024〕3号)附件2要求执行。

  支持绿色蔬菜产业基地建设,保障全市地产蔬菜产品稳定供应。按照《常州市绿色蔬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常农发〔2024〕3号)附件3的要求,对全市新建完成的20亩及以上的绿色蔬菜产业基地给予奖补。

  支持农产品品牌品质提升与宣传推介。支持构建“常字号”农产品品牌体系,对参加省级以上展会、专题宣传推介、品牌价值提升研究等方面给予补助。支持区域公用品牌不断的提高,开展重点优势农产品品牌提升“一品一策”行动。支持农产品品牌推介与农业农村宣传,开展常州农产品(上海)交易会、年货大街、地方网络带货达人农产品品鉴推广等品牌推介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通过电视、报纸、“常州三农”微信公众号等相关载体,多维度开展宣传,营造品牌发展氛围。支持农产品牌品质提升研究,深入开展常州农业品牌发展的策略评估、跟踪调查和品牌价值提升评价等工作。

  支持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地方农业科研单位、涉农科技型企业、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等建设种业发展、产品研发、技术集成三类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和实施要求另文发布。

  支持农业科学技术集成创新与示范推广。支持涉农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企业等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农业技术示范与推广。支持本市育种单位开展新品种创制和推广,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品种鉴定证书或者推广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申报和实施要求见《2024年常州市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常农发〔2024〕3号)附件6。

  支持“新农人”培育。支持开展万名“新农人”培训工程,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新农人”创新创业和能力提升培训,加快培育一批有情怀、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时代“新农人”,慢慢地增加全市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特色绿色农机发展。支持特色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按照《2023-2025年常州市特色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指南》(常农发〔2024〕3号)附件5组织实施。

  支持农业绿色高质高效创建。支持开展稻麦周年亩产超吨粮攻关方建设,按照《农业绿色高质高效创建项目申报指南》(常农发〔2024〕3号)附件7组织实施,加大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提高我市粮食周年生产水平。支持开展江苏第一方提高巩固,加大智能化农情监测等建设与协作攻关,加大第一方的宣传和推介,放大第一方引领带动作用,提高第一方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争创全国农业重大技术集成创新示范基地。支持开展“常州好品种”稻麦展示评比,促进稻、麦品种更新换代,提升我市优质品种利用水平。支持建设种子质量监测哨,开展重点农作物种子质量日常监测,保障全市农户用种安全,带动粮食生产提质增效。支持水稻智能化集中育供秧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水稻育秧能力和水平。支持观赏竹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支持各地推进农产品质量追溯规范化建设,推动主体入网,常态化出具追溯标签(承诺达标合格证)。支持市本级开展农畜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支持各地“双随机”开展例行监测及监督抽检,对地产主要农产品开展农兽药物残留速测筛查,在养殖、运输、屠宰环节对猪牛羊肉开展瘦肉精速测筛查,对水产品开展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等违禁药及抗生素等限用药物快速检测,开展“豇豆”及“两鱼”专项整治。支持各地推广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对认证(定)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省级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进行奖补。

  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支持各地实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工程,优化农残速测技术及设施,开展乡镇农产品监督管理的机构星级评定,推行农业农村公共服务机构全员参与监管,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健全村级协管员队伍。支持建设绿色优质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化基地,按照《绿色优质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化基地项目申报指南》(常农发〔2024〕3号)附件8组织实施。

  支持农业信息化安全保障。支持开展农业信息化网络安全服务建设,定期对市级有关农业农村信息化平台开展三级等保测评,做好农业农村信息化平台升级及信息化设备维护保障等工作。

  支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点创建。围绕提质增效、水产品质量安全可控的总体要求,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行动,开展常州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点创建,按照《常州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点项目申报指南》(常农发〔2024〕3号)附件10组织实施。

  支持农业执法能力提升,支持开展“十年禁渔”专项整治行动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加强种子、农药、登记肥料、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执法监管,加大执法抽检力度,重点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支持长荡湖渔政执法监管,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更新必要的执法设施装备,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支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以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重点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各地按规定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支持畜产品安全。支持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保障无害化处理体系正常运维,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支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支持开展小麦赤霉病等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控,提高监测预警、应急防控能力建设。支持建设耕地质量监测哨,开展土壤、作物产量和施肥用药等监测。

  支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支持各地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效管理机制,为全方面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积累经验。支持农村土地规模流转及“三权分置”改革,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完善仲裁场所建设和调解仲裁规范化建设。

  支持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落地办法和落实试点任务,开展宅基地改革及审批、流转数字化工作,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持续做好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多渠道探索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创新运营机制,鼓励村村联合成立集体经济组织联社或以镇为单位成立农村集体经济股份总公司抱团发展,通过发展各类农业产品和生产服务项目,新(改)建厂房、农贸市场、仓储旅游设施和人才公寓,以及股权购置等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支持茅山老区乡村振兴帮促行动,引导茅山老区经济相对薄弱村组织实施有长效稳定收益的项目,持续推动茅山老区低收入人口增收和经济相对薄弱村发展。先建后补类项目按《2024年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项目(先建后补类)申报指南》(常农发〔2024〕3号)附件11要求执行。

  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改治理达标村建设。按照常州市村庄人居环境整改治理达标建设标准,提升村庄环境面貌,培育一批村庄环境整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长效管护机制好、群众满意度高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达标自然村。对达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达标建设标准的自然村,予以奖补。

  支持农村公厕建设。加快改造提升农村老旧公厕,鼓励建设达到市级示范标准的农村公厕,同时也加强日常管理,使我市农村公厕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干净适用、管理规范的农村公共厕所服务体系,对新改扩建农村公厕分类进行奖补。

  支持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建立健全农村河道、道路、绿化、保洁、公共设施“五位一体”综合管护体制机制,常态化开展村庄清洁行动,不留死角盲区,引导农民群众逐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强督查考核,根据常州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改治理提升“红黑榜”评价实施办法,评选出一批农村人居环境整改治理提升成效明显、长效管护到位的红榜村,按标准予以奖补激励。

  支持市级现代化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乡村片区整治更新试点工作,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全方位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全区域提升,现代农业产业全链条升级,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全场景呈现。

  支持苏陕协作交流。按照《关于快速推进特色现代农业合作发展协议》要求,加强两地农业农村合作交流和产业对接,加强涉农企业间的协作,扶持壮大产业高质量发展,组织并且开展两地交流互访和干部培训,助推安康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支持农业农村项目招商。围绕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对涉及农业农村重点企业、重要项目,开展走访交流对接招引,重点围绕现代种养业、商业化现代种业繁育、农业全产业链条发展、农文旅融合发展、乡村建设运营等开展项目招引和项目落地,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取得实效。支持乡村振兴满意度测评和农业农村重点项目考核激励。支持开展“苏韵乡情”系列节庆和推介活动以及乡村振兴专题宣传活动。支持农村创业创新工作,开展全市农村创业大赛,挖掘培育更多优秀农村创业项目和选手,加大对优质项目的奖励激励。

  支持农民体育运动及工作推进。根据《常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文件精神,广泛深入开展“亿万农民健身活动”,日常开展农民体育运动相关工作,推动我市农村体育事业蓬勃向上发展。

  支持绿色乡村发展。支持青虾绿色智慧渔业示范园区建设,围绕溧阳青虾渔业优势特色产业,在重点养殖区域建设千亩以上溧阳青虾绿色智慧渔业示范园区,配备渔业绿色智能化装备,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支持农田生态化改造,按照“退水不直排、肥水不下河、养分再利用”原则,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农田排灌系统循环生态化改造试点建设。支持丘陵地区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实施管道灌溉、喷滴灌、智能化一体泵站等先进的技术实现精量灌溉、自动化控制,切实解决丘陵山区灌溉难题。

  支持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和定额制使用,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4个涉农区开展“两制”试点,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支持水稻田生态补偿。根据2023年统计部门公布的水稻田种植培养面积将补偿资金切块下达至各辖市区,对规模水稻种植经营者进行补贴,切实稳定水稻种植培养面积,补偿细则另文发布。

  支持秸秆离田利用。支持种植规模较大的镇(街道)开展秸秆离田利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申报和实施要求见《秸秆离田利用示范乡镇创建项目指南》(常农发〔2024〕3号)附件15。

  (一)资产金额来源。项目总投资(入)资金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万元,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万元,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万元,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万元。

  (备注:由项目实施单位总结填写并盖章,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盖章确认,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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