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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棠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于:2024-08-03 16:18:29  来源:工业自动化  点击量:14次

  为了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务纪律,搞好廉政建设,促进我镇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各镇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结合我镇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3.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科学合理地编制镇政府收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按照上年度收入实绩积极稳妥编制,支出预算遵循“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安排。

  4、加强财务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

  1.镇财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税收、上级专项补助、等等),除上级有文件明确规定实行专款核算的资金外,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各项收费均需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非经营性收入一定要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票据。各项收费人员收取资金,按现金管理制度规定解报。

  3.一切资金收入必须取得合理的原始凭证并据此填写,由会计入账。上级有关部门及各单位通过银行汇入各种专款,财务专员应认真核对,及时入账,如发现款额不足,应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汇款单位反映,并及时给予追回。

  4.财务人员除了要管好钱理好财外,还要把帐目进行日清月结,定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时反映本月的经济收入运作情况,便于领导对全镇的开支进行科学决策。

  1.财政性资金审批、拨付程序:用款单位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报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镇长审批——财政所审批和拨付。

  2.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拨付审批权限: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支出提交镇三套班子讨论决定;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领导做证明意见,分管财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

  3.人员支出:如村委会干部生活补助、聘用人员工资等,由各职能部门每月20号前核对人员变动情况,由分管领导做证明意见,分管财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财务办每月按资金拨付表及相关票据安排支出。

  4.项目资金和待分配资金支出安排:项目业主做出用款计划,由项目单位提出用款申请,该项目的分管领导与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镇长审批,财政所根据项目的进度审核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再由镇财务办拨付给项目单位。

  1.经费报销程序:合法报销票据——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证明——财务管线领导审核——镇长审批——报账员录入单据——会计核准——银行支出。

  2.经费报销审批权限:日常开支的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修理费、执行费、接待费由镇长直接审批。建设性支出,如镇内道路建设、水利建设和固定资金构建等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支出提交镇三套班子讨论决定;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管线领导证明、分管财务领导审核,镇长直接审批。

  3.物品采购,汽车维修费票据,其票据背面应附详细清单,清单应加盖售货方或修理厂家的有效印章,才能准予报账付款。

  4.镇内、各村道路建设、水利建设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工程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付款发票必须有管线领导签署意见,工程完工后,由主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要填写工程完工验收通知书,交有关牵头管理部门留存。

  5.经费报销的时效性:(1)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次公款接待费用报销手续。(2)当月开具的发票需在下个月底之前完成支出。对超期报销单据的个人及单位需附迟报说明,迟报说明需经办人及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对无故超期的单据一律不予报账。

  1.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木棠镇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和《关于干部职员公出(下村)差旅报销的有关补充说明》文件执行。

  2.出差外省参加会议或参加培训班、学习班的,必须持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或通知,管线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镇长同意方能出差。根据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交通、住宿费标准确定。

  1.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到我镇检查指导工作需要接待,一律安排在镇政府食堂用餐。按照《儋州市木棠镇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2.严格控制陪客人数,上级来人由镇管线领导和对口办公室主任负责接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允许超出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允许超出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招待标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接待招待开支。(招待餐饮上限标准如下: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100-150元/人/餐,地(厅)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80-120元/人/餐,县(处)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60-100元/人/餐,乡(科)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40-80元/人/餐,普通工作人员40元/人/餐;住房标准按100元-350元/天)。陪同用餐的领导和干部标准与接待对象标准一样。可根据季节和物价因素浮动,标准上浮不超过10%。标准上浮的,报账时需提供书面材料。

  4.公务接待工作原则上安排在镇政府食堂,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书记、镇长)同意后,实行定点接待。招待费用应及时办理结算,并及时按报销程序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实行一事一结的制度,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次报销手续。

  1.固定资产和物资的采购,根据《儋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儋州市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儋财发〔2019〕1199号)文件要求,除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含)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2.非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由各办公室负责人按采购审批表申报,经批准后,由各办公室采购并按规定报账。

  3.新购入固定资产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计入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调整需报镇长批准后才能进行财务处理。

  3.小型资产如摩托车、电脑及办公桌、办公用具等由办公室造册登记,使用人就是保管人,使用人必须谨慎保管。工作调动要办理移交手续,使用人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被盗的,要按固定资产使用年数的限制折价由使用人赔偿。

  4.固定资产定期盘查,每年一次,由办公室登记造册。盘点或盘亏及时办理财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