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3-12-21 20:42:11 来源:工业自动化 点击量:14次
船舶的法定检验和发证是主权国家强制行性的检验行为,是行使国家主权的执法行为。船旗国法定业务授权实际意味着国家主权的让渡,因此该行为的授予方只能是具有主权的国家或地区的海事主管机关,被授予方是船级社等被认可组织。
鉴于被认可组织的含义较为宽泛,本文仅从船级社的视角来介绍和审视法定授权及法定授权文件。
船级社与船旗国通过签署或确认法定授权文件的方式发生授权行为。根据法定授权文件的不同,授权方式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这是目前较为规范而常见的授权方式,即通过协商形成法定业务授权文本,经双方一同签署生效并作为法律文件使用。标准化的法定授权协议,通常对应着全面授权。根据国际惯例,全面授权的授权协议通常有固定的内容模块,将在本文“标准化的法定授权协议”章节详细介绍。
这也是较常见的一种授权方式,通常由船旗国单方面签署授权文件的方式给予被认可组织授权。一般来说,用这种方式有两种情况。
一是早期的法定授权活动多通过船旗国签发授权函来单方面宣示其授予法定业务的成果。时至今日,亦有个别船旗国使用授权函来简单给予船级社法定业务授权。二是授权函或授权通函常见于对某一公约或公约中某一修正案新增法定业务的单项授权。
1、全面授权:将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要求的图纸资料审查到检验、审核、检查直至签发或撤销必要的临时和全期法定证书等业务活动均交由其授权的船级社执行。
2、部分授权:授权执行图纸资料审查、检验、审核、检查以及签发临时证书。主管机关规定具体的指南,主管机关签发全期证书。
3、有限授权:指以上两种授权之外的其它特殊授权,如一事一议形式的授权或地域限制性授权。
1、全项授权:授权包括船舶、船用产品、海洋工程、审核认证在内的,涵盖相关国际海事公约规则中对应的全部授权项目。
2、单项授权:单一法定项目的授权。在执行全面授权协议的基础上,若发现某一公约规则或其修正案不在协议之列、但又有必要执行检验并签发法定证书的情况下,便一定要通过单项授权的形式来尽快协调双方甚至多方的业务关系。在真实的操作中,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各种新公约规则的频繁出台,船旗国或船级社一定要通过单项授权形式快速地给予/取得授权,来应对授权协议法律审批手续繁杂、更新不及时带来的问题。因此,可将单项授权看作是全面授权的补充,船级社的内部评估流程便可相对简单快捷。
3、单船授权:单船授权将某艘或某批船舶的法定检验业务授权给船级社的行为。例如,船级社尚未获得某国法定业务授权,而持有船级社船级证书的船舶拟申请该船旗国的法定检验和发证,此时船级社须向船旗国申请单船授权。
为使业界统一并一致地执行海事公约中与被认可组织评估和授权相关的各项要求,确保船级社等被认可组织接受并正确履行船旗国的法定授权,为船旗国主管机关监督被认可组织提供指导,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并通过的《被认可组织规则(RO Code)》将关于被认可组织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要求做了整合。在该规则附录3中推荐了授权协议应包含的十大要素(条款),作为对船旗国与被认可组织授权协议文本的最基础要求。下面对RO Code推荐的授权协议中这十大要素逐项进行解读:
1、适用范围(Application):在明确授权方和被授权方身份的基础上,说明授权所依据的国际公约规则和船旗国的法律法规。
2、目的(Purpose):在此概述所授予的法定业务,是对船旗国注册船舶执行检验审核、对船舶管理公司执行审核、注册船舶入级的前提等等。
3、总则(General conditions):说明法定业务的构成,如对船舶及其管理公司的评估,确认船舶、船公司满足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家法律和法规等适用要求,签发、签署相应的证书和文件等。船级社接受授权所开展的法定业务和签发的证书应予得到承认,视同于船旗国主管机关所作所为。船级社还应保持相应的资质能力,如具有并持续保持IACS会员身份、秉持独立公证的道德准则、建立并保持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等。
4、依据授权行使的职能(The execution of functions under authorization):授予船级社对船舶及其管理公司执行法定业务,规定经营事物的规模,即通常所说的授权范围(Extent of Authorization)。正常的情况下,授权范围被放在法定授权协议附件中,随公约规则和国家法规以及应发证书等列表划定,示例如下:
另外,还有一些船旗国将授权范围放在其对外发布的文件中,如《Instructions to ROs》,便于统一维护、及时更新。
关于检验发证协调系统(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 HSSC)的执行与否,通常要看船旗国对SOLAS公约1988议定书和载重线议定书接受状态而定。尽管如此,那些未接受这两个议定书的船旗国也可能会要求其注册船舶按照检验发证协调系统发证,并授权船级社执行相关检验发证。
为确保检验、审核和检查事项与船舶证书保持一致,并使其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船级社按照其自己的标准或根据船旗国的建议采取对应的控制措施。
船级社还应配合船旗国和港口国,确保船舶和船公司消除船旗国检查和港口国检查发现的船舶缺陷。
船级社应避免从事那些可能卷入利益冲突的活动,在法定业务活动与其他活动之间的关系上划定界线,规定哪些活动可为、哪些活动不可为。
主管机关通常还要发布一些即时性的要求,以对国际公约规则的转化执行做出指引,并对法定要求等效免除的审批、船舶缺陷的临时放行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6、向船旗国报告(Reporting to the flag State):向船旗国报告的要求,通常以附件形式列出,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
▣船级方面的报告要求(授予船级时,变动和撤销船级时,涉及到法定证书的船级符号变更时);
7、规范和规则的制订–信息(Development of rules and/or regulations – Information):船级社应允许船旗国参与其规范指南的编写和审查工作,尤其是在最后定稿阶段的审查,应允许船旗国调阅最新版的船级社规范指南,还应允许船旗国了解其审图、检验、审核等情况。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船级社发布的规范指南应有英文版本,所有法定证书及其报告和文件等均应以英文签发。
鉴于技术联络的重要性,协议双方均应保持有效的对话机制,如船旗国定期举办其授权认可组织的技术会议,船级社亦可定期拜访船旗国主管机关。
(1)保密:船级社及其管理人员、员工或代理人同意保密,未经船旗国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从船旗国获得的信息,这一些信息与所要提供的法定服务相关。但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应对保密要求的范围有所限制,比如对那些为使船级社能够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或适用法律、法院命令或法律程序的要求提供服务的信息除外。通常情况下,以下规定不受上述保密要求的限制:
船旗国方面,未经船级社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其在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来自船级社的信息,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2)争议的解决机制:法定授权是国家权利延伸的表现形式,许多授权协议便规定受其本国法律管辖,并依照其本国法律解释。然而,与授权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考虑通过双方间的私下谈判解决。否则,便应寻求通过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予以解决。
(3)使用分包方:这条要求是与强制使用专职验船师的规定相呼应的。一般的情况下,船级社应使用本社专职验船师和审核员开展法定业务。然而在特殊且合理的情况下,船级社不能够满足上述要求,比如在网点布设方面的、已有网点暂时没有相关专业资质的验船师等等,则应报告船旗国主管机关,而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指定另一家经授权的组织的验船师或审核员完成该项法定业务。
另外,考虑到船级社专职验船师的使用条件时常受到限制,如需要特别专业相关知识的专家或专业团队的支持,便可寻求专业企业来提供的技术服务。这类分包服务和技术上的支持通常有无线电、救生设备检查检测和船体的水下检验等几方面。为控制服务质量,船级社被要求对分包服务和技术上的支持予以认可,大多是授权协议中要求执行IACS统一要求Z17“服务供应商程序要求”。
10、对授予职责的监督(The flag States supervision of duties delegated to the organization):船旗国通过建立或参与对船级社履行授权的监督计划,从而确信船级社正在按照RO Code履行授权协议。监督计划通常包括审核、检查、附加检验和垂直合同审核等监测活动。为保证监督计划的执行,船旗国主管机关可要求船级社提供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部须知、通函和指南,可查阅与船旗国船舶相关的船级社文件。
法定授权协议/文件是船旗国与认可组织之间围绕法定授权和开展法定业务等方面的共同约定,是开展法定业务最顶层的一份文件。随着全球海事业务的进步与发展以及国际公约规则的逐渐完备,法定业务授权的要求也在不断细化和提高。对于船级社等被认可组织而言,为更好地履行法定检验和发证等职责,以满足国际社会一直增长的海上安全、环保、保安等需求,希望与船旗国签订详细而明确的授权协议;对船旗国而言,业界对船旗国要求逐步的提升,特别是2016年2月国际海事组织开始对各成员国开展强制审核计划(IMO Member State Audit Scheme, IMSAS)以来,船旗国也慢慢变得接受并认可与被认可组织签订标准化规范化的、对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做全面细致规定的授权协议。
船级社获得船旗国的法定业务授权,不但可以依托自身优秀的技术能力和公约研究水平促进船旗国提升船队质量、加强船队管理,而且还可以开拓新的业务市场。如此,船级社与船旗国的良性互动将形成双赢局面,共同为海上人命安全和安全环保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