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公告
全国将推广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教育部答复了

发布于:2024-10-09 13:59:54  来源:媒体公告  点击量:14次

  2021年,教育部制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并由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作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工程标准予以印发。

  2022年,教育部依托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启动了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工作。目前,相关建设工作的调研、方案设计正有序开展和推进。

  下一步,待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完成后,教育部将推广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提供教师资格证书便利化验证、亮证服务,提升服务能力。

  教育部表示,将结合工作需要,探索开展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的网上办理、异地办理,创新服务手段,结合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建设的实际推进情况,优化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管理流程和方式方法,积极为持证人提供便利。

  教育部表示,根据政策和管理要求,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上线之初已经开发了教师资格证书丧失和撤销管理功能。下一步,教育部将依托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优化服务,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电子版教师资格证书及优化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教育部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一直在升级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

  正如您所说,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职业许可制度,是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础要求。2001年,教育部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认定机构加盖公章、钢印后生效。

  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和深入,教师资格管理也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接入教育部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次登录,全网通行”。2021年,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了同地方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关于您提出的推广电子版教师资格证书的建议,2021年,教育部制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并由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作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工程标准予以印发。2022年,教育部依托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启动了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工作。目前,相关建设工作的调研、方案设计正有序开展和推进。

  下一步,待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系统建设完成后,教育部将推广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提供教师资格证书便利化验证、亮证服务,提升服务能力。

  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于2005年启动建设,2008年3月在全国开始使用,该系统已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打印、补发换发等管理功能。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资格证书须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编号后,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根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补发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证书上的信息需要与原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工作中,凡涉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经由持证人申请并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均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来进行证书的补发或换发管理,并由原认定机构为申请人颁发与原证书内容信息一致的新纸质版教师资格证书。

  下一步,教育部将根据您的建议,结合工作需要,探索开展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的网上办理、异地办理,创新服务手段,结合教师资格证书电子证照建设的实际推进情况,优化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管理流程和方式方法,积极为持证人提供便利。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的情形及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主要由持证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上报。根据政策和管理要求,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上线之初已经开发了教师资格证书丧失和撤销管理功能。

  下一步,教育部将依托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优化服务,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

  顺便说一句,北京教育考试院近日发布了“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普遍的问题解答 (2022修订版)”。

  针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常见的问题,你们可以从解答中找到答案。建议有考试意向的同学收藏: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由国家建立考试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四个类别。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参加高中类别的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命题、报名、阅卷、发布成绩。北京市教委全面负责北京市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笔试考务组织和考务工作的实施落实,北京教育学院负责面试及资格认定工作。

  一般在每年3月中旬和10月底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以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的当次考试报名公告为准。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无现场报名及补报名环节。报名期间考生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

  可以。注册开放后,考生可提前注册、填报个人隐私信息、上传个人照片。具体注册开放时间见当次报名公告。

  报名没有人数限制。在规定时间内,满足报名条件均可以在报名网站报名。审核通过并完成缴费,即报名成功。

  没有北京户籍的大陆居民,需要持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不含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在京学习、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以在北京报考。

  不可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学生)、毕业年度的专科生、在读研究生可以报名。

  具有北京户籍的外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含专升本学生)、毕业年度的专科生、在读研究生,可以在北京报考。

  可以。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京部队。考生需要在报名期间拨打咨询电话,按要求上报资料,确认报名资格。

  (2)2002年之后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的考生,自行通过学信网查询确认后报考。

  (4)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毕业的考生,需持有毕业证书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在校生填报将要取得的学历(例如:在读研究生填报研究生),非在校生填报已获得的学历。

  所有考生均要重新注册、按要求填报个人隐私信息和上传个人照片。注册只与本次考试报名有关,重新注册不影响考生已获得的成绩。

  考生填报信息后,需等待报名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名状态由“待审核”变更为“待支付”,考生可以缴费。报名期间,状态变更无短信通知,需随时关注报名网站。

  审核通过前,可以每时每刻登录报名系统修改报名信息;审核通过后,所有信息不能更改。考生务必认真核实所填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考生不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考试地点。考点、考场由系统随机分配,没办法保证考生就近参加考试。

  考前一周(具体时间见当次报名公告)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

  按照教育部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没有指定教材。考生可根据考试标准和各科考试大纲自行购买书籍复习、备考。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能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自行下载。

  考生参加考试时,须持《准考证》和报名注册使用的证件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

  考生《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证件号码”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上信息不一致者,不得参加考试。

  所有考生须持报名时的身份证件参加考试。身份证件遗失,可凭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持户口本、属地派出所出具的纸质“临时身份证明”、护照、医保卡、驾驶证等其他证件均不能参加考试。

  在成绩公布十个工作日内,能申请成绩复核。具体实际的要求待成绩公布后查询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告栏的相关通知。

  笔试收费标准为60元/人科(其中40元/人科为本市考试费,20元/人科为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考试费)。本市城乡低保人员,可退还本市考试费(40元/科次)。本人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在规定时间统一现场提交资料办理退费。具体安排见当次报名公告。

  不可以。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本市城乡低保人员才可以办理。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 成绩查询系统,查询各科具体失效日期。

  北京教育考试院只负责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不举办任何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相关的培训。

  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和“北京市教师资格网”了解教师资格考试的更多政策和信息。两个网站均有“普遍的问题”专栏,考生可以参考。

  考生应尽量提前到达考点。正式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至结束前10分钟,能提前交卷离开考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入场继续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违纪、违规、作弊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