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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0〕2号)

发布于:2024-06-24 12:00:09  来源:工业自动化  点击量:14次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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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0〕2号)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适应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实施,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外,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区)域、开发区使用一定要通过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做。市本级和县(区)、开发区级的补充耕地指标应优先在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做出让及购买,满足本市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做出让及购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经验收并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已报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我市将市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县(区)、开发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可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市本级、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同意我市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通过有偿方式获得补充耕地指标的市本级、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二)未完成上级下达耕地保护目标的县(区)、开发区,不可以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

  第五条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其他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交易。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落实和完善市级交易制度,组织实施本市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管理市级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相关信息。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相关信息进行审查。

  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出让中心”)组织并且开展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对每一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建档造册。

  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自然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自然信息中心”)建设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系统及数据库并根据交易成交情况动态更新管理数据库,进行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统计,对申请进入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出让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技术审查。配合按要求提供交易指标地块数据报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二)县(区)、开发区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后有富余;

  (三)交易后县(区)、开发区耕地保有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在必要时可出让市本级补充耕地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同时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5号)第七条中规定的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条件。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的,须由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方可在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

  (一)购买主体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该县(区)、开发区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县(区)、开发区的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二)购买主体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因无法通过土地整治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所申请购买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未超出项目用地所对应的占用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可购买各县(区)、开发区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市本级指标储备,同时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5号)第八条中规定的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条件。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季度将本市交易指标地块的面积、坐标、位置图、地类、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耕地质量等别等材料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补充耕地指标按照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进行交易,也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在上述3类指标中任意组合或分类单独进行交易。

  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确定,但不能低于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出台前,已经商议确定的按原价格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出让方和意向购买方以协议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双方应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拟以协议出让方式来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出让方须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县(区)、开发区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意向购买方须明确拟申请购买意愿、资金准备情况、拟用于占补项目等)。

  (二)市人民政府或出让方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其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的,必须要提供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应落实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责任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不需提供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意见。

  (三)出让方提供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信息文件,包括:项目确认批复文件,项目明细表(项目名称、信息报备编号、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项目平均质量等别),项目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位置示意图,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涉及的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更新数据库成果等。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局收到出让双方提交的完整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指标出让方以及意向购买方的资格审核检查。对于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不予同意交易,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向市出让中心移交申请材料,进行公开交易。市出让中心1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发布拟协议出让情况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中心点坐标)等;

  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照有关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受让方按照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并足额缴纳全部价款。

  第十五条出让方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先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须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县(区)、开发区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或出让方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其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的,必须要提供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

  (三)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信息文件,包括:项目确认批复文件,项目明细表(项目名称、信息报备编号、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项目平均质量等别),项目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位置示意图,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涉及的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更新数据库成果、交易价格等。

  第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局收到出让方提交的完整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指标出让方的资格审核检查。对于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不予同意交易,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向市出让中心移交材料,进行公开交易。市出让中心收到出让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中心点坐标);

  第十八条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公告内容确需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市出让中心应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九条挂牌交易公告发布后,符合竞买条件的,意向竞买方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市出让中心提出竞买申请,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交易竞价,申请材料应包括:

  (二)指标竞买方为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的,须提供部门或机构有效证明;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指标竞买方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批文、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用地情况的审核意见(含项目用地的位置、用地总规模、占用耕地面积、立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组卷等情况),以及项目用地单位关于购买的指标仅限于满足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补需要的承诺书。

  第二十条申请竞买前,意向竞买方应当详细阅读交易文件。意向竞买方对交易文件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前提出。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申请人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现状及其交易文件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意向竞买方提交的完整材料2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竞买方进行资格审核检查,不具备竞买条件的,不予同意交易,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符合竞买条件的,按交易公告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由市出让中心向其出具《补充耕地指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方可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竞买活动。

  第二十二条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起始价的10%确定。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批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标的,同时竞买多批补充耕地指标标的,应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方根据相关要求向市出让中心缴纳竞买保证金。交易结束后,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自动抵作部分成交价款;非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于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退还竞买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竞得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竞买方在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挂牌时间内(不少于2个工作日)根据交易公告规定的报价要求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市出让中心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第二十四条挂牌期限届满,市出让中心依照以下规定确定是不是成交,或者转入现场竞价程序:

  (二)只有一方报价,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能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三)不少于两方报价,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进入竞价征求意见程序。征求意见时间内,任何竞买方均无报价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竞价征求意见程序结束后,进入竞价程序,同意参与竞价的竞买方可按报价规则进行报价。竞价程序结束,按以下规定确定是不是成交:

  (一)竞价程序中有竞买方进行相对有效报价的,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能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二)竞价程序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能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六条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无合乎条件的单位报名或挂牌时间内无有效报价的,本次交易不成交。

  对进入交易流程但未成交的指标,原申请出让单位可在确定交易不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自然资源局重新提交交易申请。审查同意后,即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出让中心再次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再次出让。

  第二十七条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后,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以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在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市出让中心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三)竞得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中心点坐标等);

  第二十九条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照有关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受让方按照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并足额缴纳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价款,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部分成交价款。由市出让中心收到成交价款转拨通知(需加盖公章)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转拨。

  第三十条受让方提供足额缴纳成交价款有效凭证给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按照指标交易情况将出让方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划入受让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或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并将凭证交由市出让中心纳入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指标受让方购买的指标必须用于建设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出让方的交易指标进入交易程序后,在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交易指标冻结。完成指标划转后,全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数据须及时来更新,未成交的指标可继续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或出让交易。

  受让方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手续,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制定补充耕地方案。

  第三十二条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不改变耕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耕地保护责任。新增耕地数量指标出让后,增加受让方所在县(区)、开发区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减少出让方所在县(区)、开发区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

  第三十三条市本级、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根据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市级有偿收储各县(区)和开发区补充耕地指标时,所支付的指标收储费用作为补充耕地调剂收益,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市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含有偿收储部分)交易所得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滚动收储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市级耕地保护管理所需调查监测、设备购置、坐标转换、数据库建设维护和相关自然资源和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应明确出让方、受让方双方的责任、义务、风险及违约责任。因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不真实、不合规或不能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出让方承担。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责任,受让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所缴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暂停违规方一年内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其中对不按合同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受让方,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在缴清价款前不能再次参与任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出让方所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存在不真实或无法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应由出让方负责整改或重新划转等量等质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十六条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由出让方负责对出让指标的地块来管理和维护。因管护不当造成不好后果,由出让方负责。

  第三十七条受让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出让中心宣布交易结果无效,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出让中心应当在交易期间中止、终止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程序恢复或另行挂牌:

  第三十九条指标交易过程中,出让方、竞买方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市自然资源局有权依规定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暂停违规方一年内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竞买方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挂牌竞买活动实施的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针对南宁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参照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成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台账的登记和管理。市出让中心对每一批指标交易建立档案并接受监督,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档案内容应包括:指标交易主体的基础信息、指标的基本情况、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的相关记载以及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类文书等。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开透明。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公布举报指南及举报方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出让中心接受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各界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四十三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相关文书、表格格式由市自然资源局另行制定印发。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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